交易條款
1. 若買方變更交貨日期、地點、方式,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賣方并經賣方書面同意。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由買方承擔,包括但不限于倉儲費、管理 費、滯納金、利息等。
2.買方知曉賣方為產品銷售者非生產者,為履行本合同賣方需向第三方供貨商或原廠釆購。若因第三方供應商或原廠之原因導致出現交貨延期、產 品漲價、數量漏發或取消訂單等情況,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并將盡最大努力協商解決。買方同意賣方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變更或解除,并同意賣方不 承擔任何違約責任。
3.若因產品超重或海關關稅調整,買方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運費或關稅。若產品報關時無法通關,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,買方同意交貨地點 變更為香港,賣方退還買方相應稅費,買方同意承擔因變更交貨地點產生的費用。
4.買方應在收到賣方到貨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付清產品尾款及應由買方承擔的各項費用后提貨,逾期未支付的,視為買方違約,每逾期一日, 按未支付款項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。逾期15日的,賣方有權選擇(1)由買方繼續履行本合同,遇產品價格上漲時,按照新價格執行;遇產品價格 下降時,按原價格執行?;?2)解除本合同,由賣方將產品另行處置,定金或預付款作為違約金支付給賣方。無論賣方選擇何種方式,買方還應賠償由此給賣方造成的一切損失,包括但不限于賣方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費、公證費、調査費、鑒定費、保全擔保費等。
5. 買方收貨后應及時檢驗,如發現產品型號、規格、數量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,應于收貨之日起七日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,同時封裝產品保持至 交貨時之狀態并妥善保管。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的,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約定。
6. 爭議解決:本合同履行期間,如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,解決不成的,由賣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。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。
7.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,未盡事宜,買賣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,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,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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